行政院修正「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4點至第6點、第10點、第16點至第17點及第19點,並自115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

備註: 

與本校攸關之「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修正重點摘述如下:

(一)原列生活費-零用費之市區火車票費、市區公共汽車票費、市區捷運車票費,併同交通費報支。

(二)原列生活費-零用費之個人信用卡手續費,得併同各該交通費、生活費及辦公費報支。但該費用定有限額者,例如禮品交際及雜費,應於其限額內報支。

(三)免附登機證存根(含電子登機證)或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或航空公司所開立之搭機證明。

(四)非屬隨同簡任第十二職等人員出差者,按出差日數每人每日之額度,由600元調高為1,100元。

(五)報支旅費期限於銷差之日起算,由15天調高為45天。

(六)檢據報支之費用折算為新臺幣之匯率轉換依據,請詳參前開要點第19點第3項至第5項。

 

公文抄本

教育部來文(含附件)

年度: 
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