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動式服務提問彙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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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99.07.14

99.11.12

99.11.25

100.03.10

地點

商學院

文學院

社科院

國關中心

 

商學院-會計業務座談會紀錄

座談會時間:99年07月14日下午2:30

主席:副院長陳春龍教授

出席:會計室許主任淑芳、蔡專門委員素枝、周組長明竹、張組長秀真、郭組長美玲、林娟綾、曾美萍、耿台珍、呂世燦、張文玲、商學院鄭秀真、各系助教

地點:商學院八樓會議室

記錄:許淑芳

甲、報告事項: 

會計室主任: 

一、本次座談係因商學院表示在執行業務時各報帳案發生許多困擾,有時要花費數月時間才能完成報帳,希望藉此見面溝通機會,將問題攤開來談,找出真正問題所在及最佳解決方法。

二、這一年來本室同仁異動多,介紹與會同仁與職掌,希有助雙方業務聯繫。

乙、報帳問題與決議:

一、每年迎新送舊經費限2萬元不合理乙節,請商學院就其需要及使用經費來源等性質以乙次專簽永久方式排除此項限制。

二、出國與帶團隊的平安保險乙節,各教職員因公出國保險,依規定只能向台灣銀行壽險部投保400 萬元額度,出國旅費不負擔超過額度部分;至於行政人員應業務帶團隊之平安保險,查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不得再為其人員投保額外保險,茲檢附該辦法相關條文如下供參:

第七條  本辦法施行後,各機關學校不得再為其人員投保額外保險。但依下列各款辦理之保險,不在此限:

  1. 依法律或法規命令規定得以辦理保險者。
  2. 執行特殊職務期間得經行政院同意辦理保險者。
  3. 因公赴國外出差人員得免經核准,由服務機關學校逕依有關規定辦理保險者。
  4. 派駐有戰爭危險國家之駐外人員得辦理投保兵災險者。
  5. 辦理文康旅遊活動得為參加人員投保旅遊平安保險者。

第十條  下列人員比照本辦法發給慰問金。但中央各機關及所屬學校第二款至第五款人員之殘廢、死亡慰問金所需經費,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統籌編列預算支應:

  1. 政務人員及各機關依其組織法律特聘或遴聘人員。
  2. 民選公職人員。
  3. 教育人員。
  4. 技工、工友。
  5. 其他按月、按日、按時或按件計酬之臨時人員。但駐外單位中依駐在國法令僱用之人員,不得比照發給慰問金。

三、校外貴賓餐費標準乙節,若商學院認為超出標準每逐案簽較為麻煩,建議就不同經費來源(如專班、捐款、學分班收入) 與招待對象、用餐費標準(每人500至1000元、2000元以內,2000元以上),用餐費總數與分層授權(系主任、副院長、院長、校長) 研擬解決方案專簽奉核後予以簡化。

四、多項經費來源補助核銷時間較長乙節,查所舉陳時奮講座案例,係因研發處承辦人更換而補助經費額度不定、國科會來文有關外國人所得課稅稅率有異,在確認溝通過程費時所致,並非本室延誤所造成,外國人所得課稅稅率確定為18%,嗣後請洽出納組徐士雲小姐,國科會補助款若為事後才撥款,請持該會核定函先辦理預借校內經費支應。近年本校行政人員多所更替,有關交接事宜常未處理完善,發生問題時本室均可協助,惟承辦人業務過重,上班時間多在回答問題,以致下班後才得處理審核與帳務。

五、關於常辦國際研討會經費支出超過現有標準請會計室解決方案乙節,本室剛收到教育部99年7月5日台高(三)字0990104427號函為實施「延攬及留住大專校院特殊優秀人才實施彈性薪資方案」,請各校配合彈性運用校務基金,茲摘敘其相關說明如下:

(一)校務基金收支管理規定備查效力各校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以下簡稱管監辦法)第7條所訂定之收支管理規定,其備查效力即指校務基金收支管理規定經各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即可實施;惟若通過之規定有違反法令事項者,各校應自行負責,除追回違法發給款項外,並應追究相關行政責任。

(二)會議、講習、訓練或研討(習)會支給標準:各校依教學研究等推動業務需要,以5項自籌經費辦理會議、講習 、訓練或研討(習)會需依管監辦法明定於各校校務基金收支管理規定,並清楚明訂支給標準後實施。

(三)國外學者短期薪資:有關國外學者短期薪資支給,依據本部99年3月26日台人(三)字第 0990048463號函規定,學校得以第7條所定收入(5項自籌收入)及學 雜費收入,支應編制內教師、研究人員本薪(年功薪)、加給以外之 給與及編制外人員人事費;其支給基準,由學校定之。是以,國立大專校院所聘短期到校之國內外學者,以其係屬學校編制外人員, 其薪資之支給額度及上限,得依上開規定,由各校視需要及實際狀況自訂。

(四)教師出席國際會議補助:教師出席國際會議已由國科會或本部補助機票或生活費,其未獲補助之註冊費、學會年費或生活費等,各校得以第7條所定收入另予支應,惟仍需依管監辦法明定各校校務基金收支管理規定。

依以上最新規定將可解決,以後簽辦國際研討會時先將收入及財源、經費支出標準估算作成預算表循行政程序陳核,也可專案性簽淮授權院長核定。

六、導生活動經費,如按每生100元或150元標準分配至各導師,以這項經費辦理導生活動餐敘活動,不宜以每人以80元便當設限乙節,查99年7月6日辦理會計業務協調會當時學務處代表稱將帶回去再研究,會後本室將與林學務長商議,希學務處再研擬導師活動經費時,予以專項規範,排除80元便當之限制。

七、關於會計室行文告知支出標準改變與政府修正法規等公告事項不痛不癢、未盡充分告知義務乙節,本室均依校內公文系統處理,且即時置於本室網頁(網址:http://www.acc.nccu.edu.tw/  最新消息/法令規章/公告事項);另部分標準改變亦留有緩衝期,請多上本室網站查詢。

八、商院辦理春宴學生迎新送舊,只補助每人500元,超出部分由學生自付,非全額由學校支付的餐費是否仍需適用採購法乙節,因本案經費非業務單位所稱屬補助性質,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相關採購作業。

九、EMBA辦公室零用金借用與管理乙節,辦公室已借10萬元,不限經辦人使用,凡EMBA辦公事務均可向其承辦人借用週轉,至於辦理大型活動所需臨時性大筆週轉金另以專簽方式預借,再以相關單據報銷歸墊。

十、關於經費核銷付款時,除檢附支出簽案外,仍須檢附相關法規似有浪費紙張乙節,查會計室所提應檢附奉准支出簽案之附件(如補助、獎勵之相關法規及各次會議決議紀錄等)均為核支經費之重要依據,屬支出憑證之一部分,單據整理歸檔後俾供審計部、教育部等外部單位查核所需,故仍請檢附齊備辦理核銷(如屬按月、按期支付者,於第一次核支時檢附即可)。

 

文學院-會計業務座談會紀錄回標題列)

座談會時間:99年11月12日上午2時0分至下午3時10分

出席:會計室 許主任淑芳、蔡專委素枝、周組長明竹、張組長秀眞、文學院 周院長惠民 暨同仁

地點:文學院 三樓會議室(百年樓330306)

記錄:蔡素枝

報帳問題與會計室回復:

項次

提問內容

會計室說明

1

依教育部規定、圖檔所『數位碩士在職專班』每學期皆需舉辦兩次的課程檢討會議,會議地點則不定於校內或校外;若課程檢討會議於校內舉辦,則容易遭遇會議餐費超過上限(80元)的問題。 

依規定於校內辦理課程檢討會議餐費標準為每餐80元,如因業務實際需要超標準,可專簽校長核准後辦理。

2

教師協助支援校內學術研討會議或活動,除部分演講費、鐘點費外,其他如出席費、審查費…等項目皆無法支領補助金額,容易造成支援意願不高或優先參與校外活動或會議。

若確實需支應教師相關學術經費,可敘明理由,以專簽方式由「五項自籌」項下經費支應。

3

研討會申請到來源不同的補助經費(包括教育部、國科會及研發等),如何申報各項餐費?

(一)    於校內辦理研討會,餐費標準為每餐80元。

1.餐費逾核支標準,以專案簽奉校長核准辦理,所需經費由學校經費(含系所業務費及5項自籌收入)支應。 
 

2.研討會除教育部補助款外,其他機關之補助,可以透過申請補助函文內敘明業務需要擬逾教育部規定標準,經該機關同意後,標準部分可由其補助款支應。 

(二)    於校外場地辦理:

1.依「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相關管理措施及改進方案」規定,應敘明於校外場地辦理之必要性,及依該規定優先順序選擇場地之理由,專案簽奉校長准後辦理。 <

2.餐費部分依上揭規定,每日校內人員薦任250元、簡任275元、校外人士500元,半日者一律每人120元;全部餐費可於研討會辦理日數、參加人數及餐費核支基準核算之總額範圍內調整支用。餐費逾核支標準,以專案簽奉校長核准辦理,可由業務單位自有5項自籌收入支應,不得由補助款或系所業務費支應。

 

3.研討會除教育部補助款外,其他機關之補助,可以透過申請補助函文內敘明業務需要擬逾教育部規定標準,經該機關同意後,超標準部分可由其補助款支應。 

4

獲得教育部補助款卻礙於相關規定造成部分餐費無法核銷,是否有解決方式? 

(一)教育部補助計畫於校內辦理研討會,餐費標準為每餐80元,請單位承辦人與會計室相關承辦人先行溝通,確認教育部補助計畫有結餘金額且繳入校務基金時,得以專案簽奉校長核准,與學校交換經費方式辦理。 

(二)教育部補助計畫於校外場地辦理研討會,餐費一律應依「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相關管理措施及改進方案」規定標準辦理,不得超支。 

5

婚喪喜慶等相關費用是否得支應?

與校外人士之往來若確實需支應該相關費用,請敘明與支付對象之業務關係後,得由「五項自籌」項下經費支應;然一年全院不得逾10萬元(由院管控)。

 

社科院-會計業務座談會紀錄回標題列)

座談會時間:99年11月25日下午02:00-03:10

出席:會計室 許主任淑芳、蔡專委素枝、周組長明竹、張組長秀眞、社科院 楊院長松齡、阮秘書偉芳暨同仁

地點:綜合院館南棟13樓第一會議室

記錄:蔡素枝

甲、報告事項: 

會計室許主任: 

一、關於會計報帳本室每年辦理2次以上說明會,2次會計業務協調會,然計畫助理異動不可預期,每月都會全新助理加入,會計報帳要有實作經驗,希望各系建立經驗傳承制度,每個計畫由有報帳經驗的助理至少帶一位新助理或工讀生參與,每系有一位行政人員在系上服務教導助理基本報帳。

 

二、今年本室鄧慧婷調至商學院服務,張文玲至法學院服務,法學院告知本室不必到該院辦理會計業務檢討會議,因老師的問題大都由張文玲答復, 已減少報帳的困難,未來社科會如有適當職缺,請讓本室有經驗的同仁有機會轉換至貴院服務,雙方良性交流,互相體驗對方的立場與需求,共同 為學校發展努力。 

 

三、現場提供重要法令規定摘錄、校內外辦理研討會餐費報支範例、委辦計畫經費報銷重點提示、國科會計畫經費處理原則等資料(如附件),敬請  卓參。

乙、報帳問題與會計室回覆:

項次

提問內容

會計室說明

1

主管於簽核報銷文件時,常會遇到同仁將少量原始憑證分開貼在不同的支出憑證黏存單上,導致主管同一份文件卻需簽很多次名的情形,會計室是否有規範黏存單的貼法,如沒有,能否建議同仁簡化行政流程。 

有關原始憑證黏貼,請依「勿將統一發票號碼遮住、黏牢、整齊」等原則彙整辦理。 

2

有關交通費支給,到考選部典試都給500元,為什麼同是政府預算,政大卻禁止以這個金額報支。

有關碩博士論文計畫審查、論文口試等校外委員交通費,本校原施行以定額支給500元,因應教育部對本校98年度截至8月底預算執行查核通知,改以依路程遠近訂定來回定額交通費核支標準。 

3

會計室所給的關帳日期前,需將年度的單據核銷完畢,但事實行為發生在關帳日後,該如何處理? 

會計室為因應年度決算編製,考量分散經費核銷量,提前於99年9月20日函發各單位就9月以前、10月、11月及12月份單據分別訂定結報日期,最後期限為12月29日,惟如活動或計畫於規定結報日後辦理,則請儘速於最後關帳期限內辦理核銷(本室另於12月10日又再次函發重申在案)。 

4

外賓接待時需以相對規格禮遇貴賓(如校長、副校長、院長),若是以自籌經費(專班/捐贈/推廣學分班等)支應餐費是否能有彈性的處理方式,比如:餐費總額在一定額度以下由各單位主管判核即可,無需每案一一上簽公文,以節省公文流程。

貴院可視業務實際運作情形,參考商學院以通案專簽方式處理。

5

英文invoice的製作,目前學校並無英文invoice系統可以直接製作,僅有印製好紙本(一式多聯)需用手工方式粘貼資料,再於騎縫處蓋章,未來學校與國外大學交流的機會非常多,校內其他單位如國合處或商學院亦有此需求,以手工粘貼或手寫方式製作invoice似不妥當,請考量學校與國外文件溝通的便利性及國際化形象, 建立英文invoice格式或系統以利爾後作業。(備註:會後已e-mail 3 份英文invoice範本給會計室供參) 

關於夏日學院所需英文收據,本校現有已印收據由出納組管理,可轉為文字檔,至於內容說明由各單位依其需求調整,各系所院走在國際化與學術前端,行政人員未被告知,尚難跟上先進步伐,且本例屬客製化需求,本校提供那些服務項目,其英文內容本室恐難理解,對方所需形式與實質,承辦系所院較清楚,處理效率自較本室佳,所述困難請拿實例交本室研討,如需國合處協助本室將向其求援。 

6

餐費部分核銷時,簽到單是否就是參與人數的書面證明?補助對象又有分各種層級,那在簽名時是否需要分開簽?如果沒有如期的人數參加活動,那該怎麼辦? 

依本校99年4月9日政會字第0990008142號函頒規定,餐費核銷時應檢附開會通知或會議紀錄等相關證明文件,除便當外並應附用餐名單。惟如為辦理講習訓練或研討會之餐費,因涉及校內外人員核支標準不同,請在簽名處加註身分別。

7

學位考試的交通補助費申報形式為何?是以領據方式還是黏存單形式?是否真的要委員在上面註明來源地?有些實際執行上的困難。 

有關碩博士論文計畫審查、論文口試等校外委員交通費,按實際情形註明出發地點,再依路程遠近來回定額交通費核支標準報支;如有多數委員報支,可填寫「多人用領據(校外人士用)之支出憑證黏存單」報支。

8

學位論文口試費多年未調整不符實際業務需要。

關於學位論文口試費多年未調整乙節,幾年前教務處曾檢討,本室協助收集數所學校標準供其參考,各校標準並未較本校高,某校曾發文向教育部請示預算財源應予增加,教育部回復:教育經費總額雖有增加,但高教學生人數增加,平均每生教育補助數相對減少,請各校由自籌經費調整支應,因無財源致各校無自行調增者,本校專班論文口試費、指導費均由各班自訂標準,其自訂標準自然較高,已是一校多制。(我國是低學費政策,近年調增學雜費是政治議題,面臨金融危機後局面,等適當時機調高研究生學分費,才有新財源,或校內某項經費能節省予移撥支應,始有可能調整)。

 

國關中心-會計業務座談會紀錄回標題列)

座談會時間:100年3月10日(星期四)上午10:00-12:00

出席:會計室 許主任淑芳、周組長明竹、張組長秀眞、陳組員鈺卿、廖婞君、國關中心 嚴主任震生、甘組長逸驊

地點:國關中心會議室

記錄:廖婞君

甲、報告事項: 

國關中心嚴主任:

謝謝會計室到國關中心做會計業務說明,希望說明之後能夠讓我們報帳同仁多一些瞭解,減少一些不必要的耽擱,以後國關中心接計畫會偏向有管理費,使得學校管理費增加,希望可藉以增加會計室人手協助報帳。

會計室許主任: 

一、關於會計報帳本室每年辦理2次以上計畫助理說明會,2次會計業務協調會,然而助理異動頻繁且無法預期,幾乎每月都有新助理加入,希望各單位建立經驗傳承制度,促使每個計畫由有報帳經驗的助理帶至少一位新助理或工讀生參與,此外,各單位應有一位行政人員在單位內教導助理基本報帳。

 

二、會計室係以協助立場服務各單位經費的核銷,惟審查標準往往因經費來源不同而有寬嚴差異,報支經費難免因委託單位審核人員立場不同剔除,以致需繳回經費的情況。行政院頒訂的一致性法律規範全國適用,所以審核標準一致;惟當業務單位和會計單位解釋有時會不一致,老師和研究人員的立場多認為合理就支出,以致與會計室的法規解釋無法達成共識。所以,在法律規範有解釋空間的情況下,希望老師們以其立場能夠做說明或者專簽奉核,藉以完成行政程序。此外,希望老師們支出一定要核實,以避免後續不符相關法律規定的處理。

 

三、現場提供「100年度國立政治大學執行各項支出應行注意事項」、「委辦計畫經費報銷重點提示」、「國科會計畫經費處理原則」等資料(如附件),敬請  卓參。

乙、報帳問題與會計室回覆:

項次

提問內容

會計室說明

1

舉辦國際會議開研討會中午吃飯報餐費,是否一定要外賓簽名?

簽名指的是研討會原本應有的會議記錄的簽名,並非指吃飯另外還要再有一份簽名,所以,只要將研討會會議記錄簿影印,並不需要單獨另外一份簽名。

2

有時候老師要求的是合法的"彈性",而不是非法的"通融",彈性往往是指情況不只有一種做法,怎麼樣在多種做法的情況下給予老師們彈性呢?

會計室都盡量給予報帳合法彈性,前提是請老師須敘明過程和理由,只要合於常理大部份都會接受,若會計室承辦人意見有不妥之處,老師可以找組長、專門委員、主任溝通。

3

委託單位和政大有時某些報帳的規範是不同的,這種不協調的情況下, 我們是較緊規範呢?或是依委託單位呢?或是依本校呢?

許主任:委託計畫的支出問到委託單位的業務單位時,業務單位都回答說可以支,但往往結案的時候委辦單位會計人員又說不能支,屆時又需把錢繳回去,這種矛盾的差異常常出現,最後決定權是取決於委託機關的會計單位所依循的法規。

周組長:因為全國適用行政院頒佈的會計法、審計法,之所以會有寬跟緊說法,往往因為學校這端最先接觸到單據,委託單位尚未看到憑證,所以回答的情況和實際有差異,因此多是委託單位沒有看到實體單據所造成的溝通上誤解。

張組長:以辦理研討會餐費為例,依「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會相關管理措施及改進方案」規定,明列擇外部場地辦理之優先順序,以及餐費、住宿之核支標準;本案曾經和教育部會計處討論過,因教育部補助款標準較為嚴謹,除依上揭改進方案規定辦理外,如於校內辦理各項活動,餐費為每餐100元(便當)標準核支。因此,各單位若因業務需要,須超標準支用,請以專簽方式處理,超支的部份不能從教育部補助款支應,由學校經費(含系所業務費及5項自籌收入)支應。另外,希望老師們在申請補助計畫時,於函文內加註餐費標準免受限於教育部補助的規範,如經補助機關同意即可辦理核銷。

校務基金之經費來源有部門預算、五項自籌收入(含委託計畫、國科會計畫)、補助款、頂大計畫等,因各有其相關規定須遵循,並非一國好幾制。建議業務單位辦理各項研討會時,可以先擬好預算表送會計室預核,藉透過不斷的提醒溝通產生效益,請各位同仁盡量配合。

4

機票費、住宿費、餐費最主要的這三項,多少金額以上適用採購法?

本校各單位辦理10萬元以上之採購案件,均須會請總務處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採購事宜。

5

校內老師不得支領出席費、稿費是否有解套方式?

請以便簽經校長同意,5項自籌收入可以支應;例如委託計畫--國科會的計畫結餘款,各計畫結餘款代碼是B加主持人的職員代碼,可進會計室經費查詢系統查詢。

6

欲請一位在政大做訪問學者的外國教授來演講,可否用頂大經費支給演講費(因為學校教職員不可以支領演講費)?

請國外學者來校,依行政院規定一天核支日支費一定的酬勞,國科會經費因為屬於政府預算,就不得再支領其他報酬。另外,頂大計畫支給國外學者來台有較高的工作費酬勞,可以查詢相關規定是否可補日支差額,或用單位內5項自籌收入,以專簽方式辦理。

7

會計室會提醒每年十二月幾號要關帳,譬如說第一季頂大3/25要關帳,但是實際執行期間到3/31,若3/25~3/31之間預定要辦工作仿,該怎麼處理?

3/25是頂大計畫辦公室為了規範內部管控執行率進度所訂定之日期,非會計室所訂,若3/25~3/31之間預訂要辦工作坊,仍可辦理,惟請於4月初儘速辦理結報。

會計室為因應年度決算編製,每年有二次行文及在不同會議上,提醒各單位經費結報時間,例如:9月份以前之單據,請於10月15日前送達會計室;10月份單據請於11月15日前送達會計室;11月份單據請於12月6日前送達會計室;12月份單據請務必於12月25日以前送達會計室,其用意是避免大部分經費於年底辦理核銷(12月份的核銷量是平常業務的三、四倍)。

至於12/25~12/31辦理活動仍然可以繼續執行,但是當年度的發票一定要在下一年度之1/5前送達會計室核銷結報,以利年度決算作業。

8

邀請國外學者參加會議,通常是要等對方學期結束後才來,通常又大多學術會議在12/15關帳之後,怎麼處理?

同上項說明。

9

國關中心的業務費每年大概是600萬元,但水電和電話費調漲的關係,每次九月之後,業務費總是不夠,國關中心的水電費,有沒有可能從學校去統籌?

今年學校在分配預算顯現相當拮据,多次開會迄今尚未定案,學校為了學術教學競爭,支出擴大規模後負擔重,今年頂大計畫經費尚未確定能支應學校的圖書、電算中心設備;若未調整預估學校100年決算結果可能會超過教育部相關規定,屆時,恐連彈性薪資也通通不能執行;所以,以目前可分配財源看來,不太可能由統籌支應。

10

國關行管費有區分為L00(國關中心)、L00-1(國關中心第一所)、L00-2(國關中心第二所)  L00-3(國關中心第三所) L00-4(國關中心第四所),以方便控管及查詢,請問嗣後管理費轉入時可否恢復成區分四所,較好控管?

國關代碼現在是用L00,隨時可以上線去查,可以自行從摘要中區分出來。

現行執行單位只有國關中心一單位,並未分所,且可支數額約160多萬元,如須分所控管,請專簽辦理,分別提撥計畫管理費時須另行通知本室。

11

關於經費查詢系統的設定可否做一個說明?

計畫主持人可以填「會計室線上經費查詢申請表」向會計室申請,開通後就可用計畫主持人身分證字號進學校會計室網站的經費查詢系統查詢。

12

不能支付校內老師的審查費,目前以國關中心學術專款支應,是否有解決辦法?

國關中心的學術專款800萬元動支的前提是需要經過中心評審會通過的,建議中心評審會應該做一個會議認可該項支出,日後通案適用。國關中心學術專款800萬,每年分配80萬,分10年使用,若當年度未用完,宜專簽請校長同意留到下年度續用,十年後該800萬元若沒用完,改由貴中心管理費或專簽由學校統籌支用。

13

學人宿舍收費都是繳到學校,但是學校卻未支應學人宿舍水、電費、衛生紙? 學人宿舍收費已專簽過,每一年都收入都可以歸到業務費來使用,抵銷水電之類的,那麼該怎麼做才可以把此收入歸到中心來使用?

學人宿舍收入已專設一個帳號,專款專用需要另外專簽,建議學校收15%行政處理費用,剩下的留給中心用。另外,繳費的時候,須明確告知出納組,需要把專帳號碼寫到收據上,方便會計室承辦人判別,以利作業。

14

如何能以合理、節約的方式報支辦理外賓機場接送事宜?

司機先生可以「出差」名義,以公務車司機協助辦理, 但計畫內不適用此方式報支,因為出差僅限於計畫內人員。

註:

1.4月7日電洽外交部會計處人員稱該部計畫經費購買飛機票應向外交    部簽約旅行社辦理,購價含接機服務。     

2.訓練機構聘請講座、各機關邀請國外顧問、專家學者或訪賓,因非出差派遣,故非屬「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規範範圍。外聘講座、國外顧問、專家學者或訪賓,得以證明支付事實之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核實列支。爰外聘講座、國外顧問、專家學者或訪賓支給往返交通費,得由訓練機構及各機關審核事實無誤後支給。若搭乘飛機往返之事實明確,但無法取得機票者,可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4條之規定,改以受領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之收據核實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