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修正「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部分規定,並自114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

備註: 

一、「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修正重點摘陳如下:
  (一) 出差人員報支旅費應本誠信原則,就交通費與住宿費實際支付數額及出差履行之真實性負責,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二) 各機關員工國內出差之住宿費每日上限,平日為3,500元、假日為4,500元。假日係指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之放假日,並包含放假日前一天,不含放假日最後一天。
  (三) 交通費報支上限應以機關所在地及出差地為起訖地點,並按實際搭乘之交通工具與艙等(車廂)及必要路程覈實報支。
  (四) 駕駛自用汽、機車出差者,其交通費得按必要路程之公里數各以每公里3元、2元報支。駕駛自行租賃(含共享)汽車、機車出差者,比照前項規定報支。
二、 本校「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已因應上開要點修正增列駕駛自用汽、機車等欄位,請至主計室網站/「表格下載」/「旅運費」(https://tinyurl.com/yc6s7jhk) 下載運用,並請配合以新格式辦理差旅費結報作業。

公文抄本
教育部來文
教育部來文附件1
修正重點摘陳

年度: 
2025